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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三人债权执行程序的思考

作者:孙阿龙律师来源:原创

在执行程序中,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向第三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或者直接向法院或者申请执行人支付。然而,在实践中对第三人债权能够成功执行的案例却很少,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作出冻结的裁定,但是只要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不得强制执行。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上使得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债权的执行变成一种“碰运气”式的执行,有人甚至将对第三人债权执行的规定戏称为“欺负老实人”的规定。

我们先来看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债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61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65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当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限期履行到期债权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在实践中,当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这样的财产线索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就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执行规定》)61规定: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法院找不到第三人,或者虽然找到了第三人,但是第三人不签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以各种理由推诿,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往往没有办法。

其次,《执行规定》)61同时规定: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当第三人签收了法院的协助执行人通知书后,看到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一般都会按时提出异议,比如自己跟被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到期、自己跟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债务、债权付款条件没有成就等等。《执行规定》63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了异议,人民法院对异议的内容是不进行实体审查的,人民法院也就无法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而且,法律对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格式要求非常严格,一旦法院没有按照《执行规定》所规定的格式书写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法院往往会支持异议申请而撤销该履行到期债权通知。

在笔者自己承办的一起执行案件中,因执行法院没有在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中注明“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在第三人超过十五天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仍然支持了第三人的异议申请从而撤销了该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

综上所述,之所以对第三人债权执行的规定被人戏称为“欺负老实人”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执行条件比较苛刻,第三人必须非常老实善良,老老实实地签收法院的履行到期债权通知,然后傻傻地不在履行到期债权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忘记提出异议。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对第三人债权强制执行。一旦第三人耍赖不签收履行到期债权通知或者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随便找个理由提出异议,反正法院又不进行实体审查,对该第三人债权就无法执行下去。

笔者认为对第三人债权的执行在实践中已经成了一个“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在当前本就执行难的情况下,这一规定实际上已没有存在的价值。申请执行人在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好不容易找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往往对此寄予了很大的希望,但实践中能成功执行第三人债权的案例少之又少。申请人若执意想执行第三人,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接下来又是耗时近一年的一审、二审的诉讼流程,最后即使打赢了官司,还不一定能执行回来。因此,笔者认为对第三人债权的执行规定需要立法进行完善,否则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操作起来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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